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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查】或者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发帖时间:2024-05-14 12:24:09

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今天小丽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上市上市审计问题,,公司规范公司规定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规定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运作恒信查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内部

一、上市上市审计财务如何规范做好上市公司的公司规范公司规定工作

从近几年上市公司的年报看,有的运作公司连年对财务成果进行追朔调整,或者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内部对自身"否定之否定",上市上市审计详细分析这些调整和更正的公司规范公司规定内容,无非是运作不该作的收入多作,应该进的内部成本、费用、上市上市审计折旧、公司规范公司规定摊销等未进,运作该计提的有关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致使财务成果不实。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上市公司在年度业绩中,为了达到*目的,如保配股保增发、保股票面值,避免被ST或退市,在有意所为,留下效益中的水分;二是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工作还不到位,有的企业重经营轻管理,重业务轻财务,"一把手"说了算,使财务该发挥的*职能未发挥,该堵塞的跑、冒、滴、漏未堵住,该通过财务管理增加的效益未显现出来,使有些公司年年捉襟见肘。因此,加强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重要。

从近几年的经验和教训看,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为其他企业*产生债务风险,有的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屡投屡败,损失几百万数千万元,形成了不少财务"陷阱",因此加强资金管理是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应抓三个重点:

年初,财务部门应编制资金预算计划,它由资金预算收入、资金预算支出两大主体内容构成,其中:资金预算最核心的内容是企业通过经营活动带来的现金净增加额;预算支出最核心的内容是企业投资所需资金支出。通过编制企业年度资金预算计划,能够明确企业年度资金运作的重点,便于公司日常的资金控制,把握资金周转"脉搏",节约公司融资成本,避免盲目*和不合理存款等情况的发生。

企业资金风险主要有使用风险,在途风险和或有风险。资金的使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的投资风险,它是一种事先可控制的风险,因此对此类风险应加强事先控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恒信查可行性调查论证,项目评审做到科学化、*化,尽量把预计风险发生的概率控制在*程度。资金的在途风险一般发生在企业资金结算过程中,所以在结算票据选择上尤为重要。一般企业在同城结算业务中主要以"贷记凭证"、"转账支票"为结算手段,在实际工作中"贷记凭证"是一种更为*的结算手段。资金的或有风险主要是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包括**和业务*等。这一点关键是认真执行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若干问题的通知,每个董事应勤勉尽职,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

主要指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审批管理,报表管理和跟踪管理。企业资金审批程序制定应遵循"便捷、*、控制"的原则,预先设定相应的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分级权限,可设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财务总监四级,每级规定明确的审批额度,审批金额在该级权限之内即可批准使用,如在其权限以上则需要经本级审查后报上一级审批,直至有权批准者为止。一般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大额银行*应由董事会审批;一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购置,小额*等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大额的合同履约和货款支付应由总经理审批;一般资金使用由财务总监审批。企业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既通过日常的报表了解*情况,又通过专项检查发现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目应逐笔实行跟踪管理,应将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的绩效同应收款项的回笼速度和回收金额挂钩,制定相应的奖罚办法,确保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把坏账损失降到*程度。

目前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开支占成本的20%-30%之间,强化这部分费用管理,既是挖潜增收,提*益的有效途经,又是*产品(服务)成本,提高竞争力的制胜法宝。首先应对企业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在制定预算时,应分清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预算一经制定,要*其严肃性,业务经营量没有较大变化,费用预算一般不宜调整。并将预算按部门、按月、季进行分解,做到按月检查,按季考核,节约奖励,超额处罚。其次在费用开支操作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再次在费用控制上,实行一支笔审批。

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补贴收入五项,管理的重点应该是前三项,管理的内容应该是正反两个方面。正的方面讲,要按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反映收入。一般来讲,不真实反映收入的行为有几种情况:一是公司的业绩比较好,怕基数过高,年底决算时甩出一块收入,二是出于避税目的将主营业务收入转换为其他业务收入,将租赁收入操作为联营收入;三是由于某种因素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允,标的远远低于实际收入,使公司的效益流失。解决上述问题财务部门重任在肩。反的方面讲,主要是防止利用虚假手段多反映收入包装利润。这方面郑百文,银广厦,东方电子等已查处的上市公司教训*深刻。

职务消费是目前上市公司实际存在的又无章可循的弹性费用开支,如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职务用车、着装、出差、用餐、通讯、日常办公用品、医疗等费用,应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点之一,也是财务人员感到头疼的一件事。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出台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同时,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和财务负责人,应树立以制度管人,用规章办事的作风,将弹性费用变成钢性开支。

*要大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优化会计教育的内容,会计教育应德才并重。

第二要赋予财务总监重要职责。财务造假防假,财务总监应负主要*。同时也应赋予其*的权利,如《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此条款能否也适应财务总监?证监会还可建立一个财务总监正当行使职权受到打击报复或解职条件下得到保护的机制,以解除其行使职权的后顾之忧。

第三要严格处罚违犯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条件

1、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2、(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3、(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4、(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5、(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6、另外,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7、根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8、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9、③其对董事和*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10、⑤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1、⑥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这是2020年某公司内部审计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2020年12月修订)

*条为了规范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

(三)*公司各类资产的*;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任*委员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1名,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遵守职业道德和*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总裁汇报外,不得泄漏。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及时处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与投资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审计业务的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各部门查阅,应先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长、总裁或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及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事项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至少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公司董事会秘书代表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以各种形式进行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情况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对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2、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

3、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是否按期投产,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

1、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执行公开招标、议标、货比三家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被*方是否提供反*,反*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必须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本条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

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股东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值)。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后,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本条所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股东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值)。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四十一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四十三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追究*,处理相关*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当建立*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人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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