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发表

【元富证劵】5、(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发帖时间:2024-06-16 20:44:21

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这个问题,创业如何运作公司上创业板很多人还不知道,板上本篇文章能解决您的市公司规上创元富证劵问题!

一、范运如何运作公司上创业板

1、引何运作业板一、公司成立上市办公室,创业*负责上市事宜,板上并注意保密。市公司规上创

2、范运四、引何运作业板辅导调查。公司调查是创业对公司的业务、法律及监管要求、板上财务状况、市公司规上创前景和主要风险的综合调查。

3、一、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5、(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6、(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8、(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9、(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10、(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1、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2、(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3、(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4、(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15、(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16、(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17、(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8、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19、(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依赖。

20、(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21、(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2、(四)发行人资产完整,元富证劵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3、(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4、(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5、(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6、(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7、(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的情形。

28、(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

29、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30、(一)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31、(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2、(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3、(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4、(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35、(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2023创业板退市规定

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二百万股;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五亿元;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少于400人。

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半年报,且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财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且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公司存在强制解散、重整、破产清算的情况。

4.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况,均会被执行退市。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实施细则

1、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2、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活动,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经*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

4、*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5、第二条经*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行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6、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防范利益冲突。

7、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8、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性和完整性承担*。

10、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证监会。

11、第六条取得*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与承销方案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初步询价公告(如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如有)、战略配售方案(如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如有)等内容。

12、第七条本所在收到发行与承销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1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者所披露事项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

14、第八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时,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如果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拟定的发行价格高于上述任一值,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15、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本所、*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1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重视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配售对象的长期投资理念,合理设置其参与网下询价的具体条件,引导其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

17、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剔除报价*部分后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剔除比例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拟剔除的*申报价格部分中的*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以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18、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网下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二)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证券的境外证券市场价格;(三)剔除*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剔除*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19、(五)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20、第十二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21、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22、第十三条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审慎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

23、第十四条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不在主承销商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所明确的估值区间范围内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向本所说明理由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上述估值区间的差异情况。本所将上述情况通报*证券业协会。

24、第十五条除《承销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

25、前款所指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证券数量)计算的总市值。

26、按照《承销办法》、本细则等相关规定中止发行的,在*证监会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本所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27、第十六条证券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T-2日(T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15:00前向本所提交发行公告或者中止发行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否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28、第十七条网下投资者在初步询价时为其配售对象账户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属于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发行价格申购,或者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报价和申购。

29、第十八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根据网下投资者为其配售对象账户填写的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审慎合理确定超额配售认购倍数及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和询价报价应当逻辑一致。

30、第十九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在T日21:00前向本所提交发行价格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应当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重新启动发行。

31、第二十条对网下投资者分类配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配售对象的机构类别、产品属性、*持有期限等合理设置具体类别,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同类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或者摇号配售方式。采取比例配售方式的,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相同。采取摇号配售方式的,同类投资者中签率应当相同。

32、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或中签率不得低于其他投资者。发行人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外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应当保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的配售比例或中签率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33、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70%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34、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摇号限售方式或比例限售方式,安排*比例的网下发行证券设置不低于6个月的限售期。采用摇号限售方式的,摇号抽取网下配售对象中10%的账户,中签账户的管理人应当*中签账户获配证券锁定;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的,网下投资者应当*其获配证券数量的10%锁定。

35、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36、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证券数量计算,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限售证券无需扣除。

37、第二十四条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不超过拟申购金额20%的保证金。

38、第二十五条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弃购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比例超过1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就投资者弃购部分向网下投资者进行二次配售。

39、安排二次配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约定二次配售的程序、投资者条件和配售原则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发布二次配售公告,披露网下机构投资者二次配售及缴款安排。

40、第二十六条发行人上市前,发行人股东可以将*前股票托管在为发行人提供*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前款规定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41、对发行人股东减持*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证券上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向本所报送。

42、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35名,配售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理由;不足1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

43、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作为1名战略投资者参与发行。同一基金管理人仅能以其管理的1只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4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证券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

45、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证券总量、占本次发行证券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46、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

47、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特别规定》、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48、第三十一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49、(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51、(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52、(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3、(五)发行人的*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4、(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55、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56、(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

57、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

58、投资基金;(四)发行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

59、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60、(五)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1、(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2、第三十三条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函,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主承销商应当公开披露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

63、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证券数量上限、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并向本所报备战略配售方案,包括战略投资者名称、*认购金额或者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情况。

6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认购的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65、第三十五条发行人的*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与参与比例等事项。

66、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

67、第三十六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68、第三十七条T-3日前,战略投资者应当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69、第三十八条创业板未盈利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红筹企业以及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企业,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为上述企业之一的,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保荐机构通过*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本细则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70、发行人为本条*款规定外的其他企业的,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得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71、第三十九条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或者红筹企业的,其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证券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72、第四十条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企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73、第四十一条采用联合保荐方式的,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分别实施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并披露具体安排。

74、第四十二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使用的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5、第四十三条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至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

76、(二)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77、(三)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78、(四)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79、第四十四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80、第四十五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作出的*实施跟投的,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重新启动发行。

81、第四十六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82、前款规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证券,不得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83、第四十七条保荐机构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取除按照行业规范履行保荐承销职责相关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84、第四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85、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经审慎评估,可以在发行方案中设定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证券并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证券的权利。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授予其中1家主承销商前述权利。

86、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以及获*的主承销商的相应*。

87、获*的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88、第五十条获*的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买入证券的专门账户(以下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并向本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委托书及*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所涉及的开户、清算、交收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所和*结算相关规则办理。

89、获*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账户。获*的主承销商在发行人证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该账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者通过他人账户交易发行人证券。

90、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审慎评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可行性、预期目标等,并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的数量上限。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5%。

91、第五十二条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92、第五十三条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证券的协议,明确投资者预先付款并同意向其延期交付证券。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证券的协议报本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备案。

93、第五十四条发行人证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获*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在连续竞价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本方*价格申报方式购买发行人证券,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获*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证券或者购买发行人证券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证券。

94、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证券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数量。

95、主承销商按照*款规定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证券不得卖出。

96、第五十五条获*的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证券和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证券一并存入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97、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获*的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前述情况,向本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并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上所有股份向同意延期交付证券的投资者交付。

98、第五十六条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99、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发行价×(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证券的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证券的承销费用。

100、第五十七条获*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证券的,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购回证券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证券部分的资金(如有)外的剩余资金,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交付,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01、第五十八条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2个工作日内,发行人与获*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

102、(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日期;

103、(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

104、(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证券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证券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与*价格;

105、第五十九条获*的主承销商应当保留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资金买入证券的完整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所保存的记录应当及时更新以下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资金的有关信息:

106、(一)每次申报买入证券的时间、价格与数量;(二)每次申报买入证券的价格确定情况;(三)买入证券的每笔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时间、成交

107、第六十条在*发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获*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以及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资金买入证券的完整记录报本所备案。本所对获*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申报买入证券的过程进行监控。

108、第六十一条本所对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等实施日常监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09、(一)对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发出通知和函件;

110、(二)约见问询发行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111、(三)调阅和检查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

112、(四)要求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113、(五)对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查;

114、(六)要求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5、(七)向*证监会报告涉嫌违法违规及存在异常的情况;

116、第六十二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

117、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118、(一)在询价、配售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119、(二)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体进行询价、配售;

120、(三)未按规定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121、(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违反其作出的限售期、股份减持以及其他相关*;

122、(五)发行人的*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23、(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或者本所提出异议后仍然按原方案启动发行工作;(七)根据《承销办法》和本细则等规定,应当中止发行而不中止发行;(八)违反本细则关于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影

124、响股票上市交易正常秩序;(九)未按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5、(十)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未达到真实、*、完整、及时要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6、(十一)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27、第六十三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128、(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129、(七)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130、第六十四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等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的,本所可以采取下列纪律处分:

131、(三)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132、(四)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133、(五)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134、(六)公开认定发行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135、第六十五条本所发现承销商存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则所述违规行为的,将公开通报情况,并建议*证券业协会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

136、本所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则所述违规行为的,将公开通报情况,并建议*证券业协会对该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

137、第六十六条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可以对创业板股票发行和承销事宜提供咨询。

138、第六十七条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证监会批准。

139、第六十八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如何运作公司上创业板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热门排行

    友情链接